衛法監發[2002]51號文
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
衛法監發[2002]51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廳局、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:
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》,現印發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》、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》和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》(見附件),并規定如下:
一、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(或原料)是我國新研制、新發現、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,按照《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二、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劑的,按照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、益生菌等物品(或原料)的,按照我部印發的《衛生部關于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的通知》(衛法監發[2001]84號)執行。
四、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國家保護動植物等物品(或原料)的,按照我部印發的《衛生部關于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》(衛法監發[2001]160號)、《衛生部關于限制以甘草、麻黃草、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》(衛法監發[2001]188號)、《衛生部關于不再審批以熊膽粉和肌酸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的通告》(衛法監發[2001]267號)等文件執行。
五、申報保健食品中含有動植物物品(或原料)的,動植物物品(或原料)總個數不得超過14個。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動植物物品(或原料),個數不得超過4個;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動植物物品(或原料),個數不得超過1個,且該物品(或原料)應參照《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》(GB15193.1-1994)中對食品新資源和新資源食品的有關要求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。
以普通食品作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,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。
六、以往公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附件 : 1.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
2.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
3.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
二○○二年二月二十八日
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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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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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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